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...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沪财税〔2015〕40号
2015-06-01

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关于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文号:沪财税〔2015〕40号

发文单位: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发文日期:2015-06-01

废止失效日期:2020-01-23

状态:全文废止失效

注释:全文废止失效。参见:《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(第十三批)的决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)

各区县财政局、税务局,市财政监督局,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5〕46号)转发给你们,请周知。

上海市财政局

上海市地方税务局

2015年6月1日

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

财税[2015]46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地方税务局,西藏、宁夏、青海省(自治区)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铁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自2015年5月1日起,将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%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%征收。

二、请有关省(区、市)财政、税务部门抓紧做好政策组织实施工作,确保政策及时落实到位。
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
2015年4月27日

立即登录